2007年9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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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离婚财产分割几大疑问
林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本报特为此一一梳理。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疑问一:离婚时在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共同所有。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按《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此款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其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限制,所以离婚时在处理该财产时以在谁账户上的公积金归谁所有,由其给对方相应经济补偿为妥。
    
  疑问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疑问三:分割以夫妻一方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如何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疑问四:离婚后发现一方有小金库咋办?
    韩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有交通银行存折一个,存款17000元;有农业银行存折两个,存款44000元。存款时间均在离婚前。韩女士认为前夫在办理离婚过程中隐瞒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上述3个存折总计61000元的一半。
    开庭审理时,韩女士的前夫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遂支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两个焦点: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3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